1.家庭互助购房提取是否仍仅限在株洲购新建商品房?提取时房屋套数怎么认定?
答:不是。根据《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提取管理办法》(株金管委〔2026〕4号)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家庭互助”政策,是指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期房和现房)的购房人,在符合提取条件的前提下,可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和偿还湖南省内住房公积金贷款。配偶为非产权人的,必须是婚姻存续期间购房。
在株洲市行政区域购房的,家庭住房套数以住房所在县(市)区为单位分别计算;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的,家庭住房套数以本市行政区域和申办业务的本套住房合并计算。享受家庭互助购房政策的,家庭住房套数以产权人家庭计算住房套数;享受家庭互助还贷政策的,以借款人家庭计算住房套数。
2.父母为株洲中心缴存职工,子女在湖南省内购房申请了公积金贷款,是否可以申请家庭互助还贷提取?办理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可以,但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除外。
办理资料:提取人身份证、提取人本人工、农、中、建、交、邮政储蓄、湖南银行、长沙银行任一银行I类借记卡(已办理借记卡关联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免提供),提取人与借款人双方关系证明、借款人身份证及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丧偶职工提供配偶死亡证明资料),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含房屋详细地址和面积)、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加盖公章的前12期贷款对账单(偿还长沙、省直、湘潭公积金贷款的,不需要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贷款对账单)、签署《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综合授权和承诺书》。
3.使用账户余额提前部分偿还本中心公贷是否可以选择还款金额不变?
答:可以。使用本中心账户余额冲本有两种方式可以自行选择:
(一)月还款额不变,自动缩短期限;
(二)还款期限不变,月还款额减少。
4.办理契税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提取后,申请公积金余额提前还本是否需要间隔12个月?
答:否。无需间隔12个月。
5.申请使用公积金余额提前还部分是否有还贷金额及次数限制?
答:在株洲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均可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每人每年可申请办理一次,每次部分还款金额不得低于2万元(是指的个人单次还款金额,多人办理不合并计算),个人的两次办理间隔时间不少于12个月。
6.住房公积金账户结息利率怎么计算?
答:住房公积金自汇缴至缴存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结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的利息并入缴存人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