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要投诉公司,还差我1年的公积金没缴。”2023年8月29日,职工邓先生来到芦淞管理部,投诉其原工作单位芦淞区某物流有限公司为其少缴了住房公积金。经查,该职工于2012年3月进入公司工作,但该公司一直到2013年11月才为其开户缴纳住房公积金,足足少缴了20个月。芦淞管理部仔细核对了该职工提供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等村料,受理了该职工的投诉。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芦淞管理部通过多次上门走访被投诉单位,宣传公积金政策,下发了《行政执法核查函》、《催缴函》,但该公司仍未及时补缴。根据《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株金管委[2022]6号)文件,9月21日,芦淞管理部对该起投诉呈报了立案,在后续执法过程中,因该公司拒签相关文书,芦淞管理部又联合社区工作人员,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送达了《住房公积金补缴确认表》《催缴通知书》等文书,下一步,该起案件即将移交中心执法大队,在执法大队送达《限期缴存决定书》后将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该起案件违反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职工有权进行追缴,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逾期不缴存的,由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既是维护职工权益、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也是防范劳动纠纷、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保证。广大单位应夯实基础,完善制度,严格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