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
政策公示公告

关于株洲市城区部分区域及路段限制货运车辆通行的通告

2025/02/12 2.0w 阅读 280 点赞

为规范道路车辆通行秩序,优化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城区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和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城区部分区域及路段限制货运车辆通行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中型载货汽车,重、中型挂车,重、中型专项作业车

(一)每天7:00至22:00,禁止重、中型载货汽车,重、中型挂车,重、中型专项作业车在以下区域及路段通行。

1.禁止通行区域:东环北路、东环路、南环路、建宁大桥、西环路、石峰大桥、响田西路、响田东路、迎宾大道、崇德路(含)、升龙路(含)、北环大道形成的合围区域。合围区域未注明的均不含临界道路,不含沿江北路(白石港路至株冶路路段)、红旗北路(新白石港路至田心立交路段)、北环大道主道(升龙路至迎宾大道路段)3条道路路段。

2.禁止通行路段:建设北路(响田路至果园路路段)、清石路、天桥街、云龙大道(崇德路至玉龙路路段)、崇德路(迎宾大道至升龙路路段)、升龙路(崇德路至北环大道路段)、南泉东路(湘江大道西辅道至栗塘路路段)、栗雨南路(衡山路至响浅路路段)、新东路(黑龙江路至湘芸路路段)、田林路(田心大道至迎宾大道西辅道)、学院路、峡山塘路。

(二)全天24小时禁止重、中型载货汽车,重、中型挂车,重、中型专项作业车在以下路段通行。

天台路(长江北路至株洲大桥路段)、株洲大桥、新华西路(株洲大桥至铁东路路段)、机场大道(千亿大道至迎新路路段)、迎新路(机场大道路至东环路互通口路段)。

(三)为更好服务保障城市货运配送发展,促进提高城市货运配送效率,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及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按以下规定通行。

1.中型厢式货车按照本通告关于轻、微型载货汽车的禁行规定执行,不再执行重、中型载货汽车禁行规定。

2.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参照新能源轻、微型载货汽车的规定执行,允许在株洲市城区范围内通行。

(四)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在禁行区域、禁行时段通行的,到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办理临时通行手续,按照限定的时间和线路通行。

二、轻、微型载货汽车(不含新能源车型)

每天7:00至22:00,禁止轻、微型载货汽车在以下路段通行。 

(一)新华西路、株洲大桥、天台路。

(二)枫溪大道(天元大桥北匝道至沿港路路段)、建设南路(沿港路路段至新华西路路段)、建设中路(红港路至新华西路路段)。

(三)长江南路(泰山路至天台路路段)、长江北路(天台路至庐山路路段)。

确需在轻、微型货车禁行路段、禁行时段通行的,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提前申领城市货车通行码,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通行。

三、新能源轻、微型载货汽车,多用途货车

(一)本通告所称的新能源轻、微型载货汽车是指已办理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轻、微型载货汽车。

多用途货车是指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第5点(GA802-2019)机动车结构分类规定的,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5人(含驾驶人)、驾驶室高度小于或等于2100mm、货箱栏板(货厢)上端离地高度小于或等于1500mm,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载货汽车。

(二)新能源轻、微型载货汽车,多用途货车(俗称“皮卡车”)不执行本通告货运汽车禁止通行的规定,允许在株洲市城区范围内通行。

四、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全天24小时禁止在中环大道环线以内区域通行,即北环大道、东环北路、东环路、南环路、建宁大桥、西环路、石峰大桥、响田西路、响田东路、迎宾大道形成的合围区域(临界道路允许通行)。

五、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

全天24小时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以下区域及路段通行。

(一)禁止通行区域:学林路、云龙大道(含)、崇德路(含)、升龙路(含)、北环大道(含)、东环北路、东环路、南环路、建宁大桥、西环路、石峰大桥、响田西路、铜霞路、清水大道、建设北路、清石路、时代大道、迎宾大道(含)形成的合围区域,合围区域未注明的均不含临界道路。

(二)禁止通行路段:洞株路(原云龙大道,崇德路至老长株路路段)、云龙大道(原华强路,洞株路至云峰大道路段)、云峰大道(云龙大道至老长株公路云田互通口路段)、迎宾大道(田心立交至学林路路段)、红旗北路(田林路至田心立交路段)、崇德路(云龙大道至升龙路路段)、升龙路(崇德路口至北环大道路段);北环大道(升龙路至新华东路路段)、滨江南路(建宁大桥至浅塘路路段)、沿江南路(建宁大桥至株洲曲尺沙石有限公司,即枫环I回枫304曲尺支线电杆路段)。

(三)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在禁行区域通行的,到机动车注册登记所在地或目的地所在行政区域内交警大队申请办理临时通行手续,按照限定的时间和线路通行。

对违反本通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5年3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1年12月30日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的《关于市区部分区域及路段限制重、中型货车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通告》(株公交〔2021〕32号)同时废止。


株洲市公安局

2025年2月12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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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